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家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家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一)民國100、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簡字第7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1年度訴字第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7月及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並由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二)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7月及
3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聲字第6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前述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6月2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73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2月3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9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7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