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153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務人 黃鵬少 (原名: 黃進男 、 黃智勇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捌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貳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