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志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志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