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帝鷹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50,350元【計算式:0000000+166253.62×32.027(起訴日即民國99年3月23日新台幣與美金之兌換匯率)=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