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5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98年訴字第18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參萬零伍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上訴人除已繳納伍仟貳佰玖拾伍元外尚有壹萬陸仟壹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彥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