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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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合於定執行刑要件,併參酌附表編號1及2犯行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3及4犯行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及編號5及6犯行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25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本院判決書3份在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定執行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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