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