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請人甲○○關係人乙○○遺囑人丙○○○生前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遺囑人丙○○○(女、民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囑執行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遺囑人丙○○○業於民國91年8月5日死亡,身後遺有不動產,因被繼承人配偶已經亡故且無子嗣,生前與繼子 吳吉盛 (聲請人之父)同住,由吳吉盛奉養克盡孝道,遺囑人生前書立遺囑願將身後所留遺產贈與吳吉盛,惟遺囑人未於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亦無法組成親屬會議選定,聲請人係遺囑人配偶 吳阿和 之孫,關係人乙○○係聲請人宗親長輩,為此聲請准予指定由關係人乙○○為遺囑人之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所陳,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及遺囑影本等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並據本院向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調取遺囑人設籍迄今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考。依上開戶籍資料查無遺囑人有何法定繼承人。遺囑人生前確立有遺囑待執行,然未於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亦無法組成親屬會議選定,而關係人乙○○係聲請人宗親長輩,由其擔任本件遺囑執行人應無不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關係人乙○○為遺囑人丙○○○之遺囑執行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