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154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債務人 陳春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零壹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開利息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陸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開利息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