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被告 汪興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