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19號
原 告 台北市長益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林銘謙
訴訟代理人 黎禮欽
被 告 王嘉敏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
被 告 馬文緯
被 告 沈眞鵠
訴訟代理人 馬文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5內補提第11屆理監事會合法召集及改選之證明,及已依台北市
政府社會局102年9月11日函所示,向台北市政府報核第12屆會員
大會紀錄、理監事會議紀錄等資料之證明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