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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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4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號建物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74,100元,有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民國98年12月7日嘉市稅房字第0980742250號函暨檢附之明細表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