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46號聲請人 謝清昕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