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985號債權人世界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俊瑩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彣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彣嵐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補裁判費用
500元(檢附法院便民多元繳費及司法規費繳款書各一件供參)、補以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謄本(100年3月份)、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00年4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