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胡陳芽 訴訟代理人 胡租田 被告 王武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68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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