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4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春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春安於民國90年3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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