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慶龍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慶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慶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
動,而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104年10月21日出具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及其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查附表所示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違犯無誤,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並確定在案,有上述刑事裁定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及本院104年度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加計後之總和,即3年11月。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附表:受刑人蘇慶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2日(聲請書誤載│102年2月16日│102年3月7日│││為102年1月1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3786、4535號│3786、4535號│3786、453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日期│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否│否│否││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104號。│度執字第2104號。│度執字第2104號。│││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8日│102年3月12日│102年3月1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3786、4535號│3786、4535號│3786、453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日期│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否│否│否││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104號。│度執字第2104號。│度執字第2104號。│││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2日│102年3月23日│102年3月2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3786、4535號│3786、4535號│3786、453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日期│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否│否│否││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104號。│度執字第2104號。│度執字第2104號。│││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4日│102年3月24日│102年4月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3786、4535號│3786、4535號│3786、453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日期│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否│否│否││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104號。│度執字第2104號。│度執字第2104號。│││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2日│102年4月22日│102年4月2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3786、4535號│3786、4535號│3786、453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日期│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否│否│否││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104號。│度執字第2104號。│度執字第2104號。│││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轉讓偽藥│偽證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3日│102年2月9日│103年7月2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102年度偵字第2822、3785、│103年度偵字第7048號││││3786、4535號│3786、453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0號│104年度簡字第53號││├───┼─────────────┼─────────────┼─────────────┤││日期│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104年4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104年度簡字第53號││├───┼─────────────┼─────────────┼─────────────┤││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7月23日│104年8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是否為得易服社│否│否│是││會勞動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①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度執字第2104號。│度執字第2104號。│執字第2228號。│││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17之罪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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