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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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605號聲請人 許嘉佑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蘭 律師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人許嘉佑與上訴人台北慈光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由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代聲請人許嘉佑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可明。次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許嘉佑(下以姓名稱之)與訴外人 許嘉倫許嘉宏許瑞津 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抵繳稅款為原因,將其公同共有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0000000分之7388026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下稱國有財產署),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見本院卷第175至177頁、第182至183頁)可據,聲請人聲請國有財產署代許嘉佑承當訴訟(見本院卷第285頁、第313頁),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宋家瑋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蘇秋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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