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君媛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83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吳君媛因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