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訴人 黃子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黃子昌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