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原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原簡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凱綸上列被告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2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凱綸犯侵入住宅罪,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凱綸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841號被告李凱綸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居屏東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凱綸(涉嫌侵占罪嫌部分,另行不起訴處分)為 許宥姍 之男友,許宥姍前因所經營之禾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禾鑫公司)結束營業,於民國106年5月31日,將車主登記為禾鑫公司名義且仍有貸款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AAD-
206號營業小貨車及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讓渡予 何宗照 ,並約定由何宗照負責清償剩餘貸款,他方面何宗照則向 魏煌哲 表明係介紹魏煌哲以新臺幣(下同)55萬元購買上開3部車輛及禾鑫公司執照,並由魏煌哲允諾繳納上開車輛剩餘貸款,惟因何宗照告知魏煌哲,上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已向友人質押30萬元,乃由魏煌哲約同友人 陳憶祈 於同年
6月20日左右,南下高雄地區,並由魏煌哲先向陳憶祈借款60萬元,再將其中30萬元交付予何宗照之友人,而取回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且魏煌哲旋將該車交由陳憶祈,供作借款60萬元之擔保。嗣因魏煌哲於106年7月19日另案通緝遭查獲而入監服刑,而未依約繳納上開車輛之貸款,許宥姍接獲貸款銀行通知貸款未繳後,乃要求何宗照歸還車輛,並先行取回上開2部貨車,許宥姍另委託徵信人員尋找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嗣得悉該車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全友天池社區地下4樓停車場後,許宥姍即交付該車鑰匙予李凱綸委託設法取回車輛,詎李凱綸於106年12月23日9時14分許,在該社區車道旁見資源回收工作人員開啟環保室鐵捲門,認有機可乘,乃基於無故侵入住宅犯意,趁資源回收工作人員不注意之際,自環保室鐵捲門侵入上開社區,穿越社區中庭,至社區丙棟安全梯徒步下樓至地下4樓停車場,再持車鑰匙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沿停車場車道離去,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嗣經陳憶祈發現上開自小客車不見,乃詢問何宗照始悉上情。
二、案經全友天池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華婷 委任 陳宜君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犯罪證據
一、訊據被告李凱綸對於上開時地無故侵入住宅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陳宜君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1紙、監視影像列印畫面8張、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何宗照出具之聲明書影本等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320條第1項(即現行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而言。」(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891號刑事判例要旨可資參照)。被告李凱綸為取回上開業經輾轉交付陳憶祈用供擔保債權之自小客車,而未經依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或住戶規約所約定之方式進入該社區,趁隙潛入社區地下停車場,手段顯非正當,自難認係正當理由。是核被告李凱綸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檢察官蔡仲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魏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