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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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告 李振春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高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德順 訴訟代理人 彭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7年7月11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7年7月13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7年7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因遇 瑪莉亞 颱風之重大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7年
7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庭第6法庭宣示判決。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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