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債權人 詹原 廣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彭瑞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請求利息依月利率百分之二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
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部分,債務雖仍成立,但債權人並無法律上之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