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 賀姿華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 賴水生 等10人),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