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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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77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務人 余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聰明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1.本金債權: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零貳元。
2.利息計算:
(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合計新臺幣肆仟陸佰玖拾柒元。
(2)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