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92號

原告 朱玉岐 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 律師

被告 馬菊蓮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93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3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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