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9號
原告 張智明
被告 許至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9號
原告 張智明
被告 許至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