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20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67號

聲請人 韓永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坤炎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坤炎核發本票裁定,雖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惟未陳報身分證字號,致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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