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67號
聲請人 韓永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坤炎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坤炎核發本票裁定,雖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惟未陳報身分證字號,致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發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於同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年籍資料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本票裁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