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08號
原告 王盈 如
被告 羅中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59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08號
原告 王盈 如
被告 羅中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59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宜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