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上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01號上訴人 王彥盛
送達代收人 陳芷晞 住○○市○區○○路000號被上訴人 蔡德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1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王彥盛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被上訴人蔡德榮損害賠償案件,因原審法院諭知被告刑事部分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67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因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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