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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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徐護銘 被告 莊裕瑋
陳思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60號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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