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14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修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依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含附表)之記載,本案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後續遭提領情形,是否已製造金流斷點,而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因與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