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六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0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0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該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許宗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