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原告 陳靜媛 被告 陳鳳玉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簡字第2298號(原案號:105年度交易字第3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鳳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靜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