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勇興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鄔耀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帝寶工業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彰│105年8月25日│9,062元│BOB0000000││││限公司 謝綉氣 │化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