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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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503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游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慶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