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310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靖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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