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01號原告聖路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興呈 訴訟代理人 王仕 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福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金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