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10號原告 陳玟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宏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