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4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詐得之金額多寡,及犯後坦承犯行,被告甲○○嗣後均按期償還積欠之信用卡款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