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358號債權人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文達 債務人 賴竹萱
鄭楷璋鄭銘益
一、債務人賴竹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賴竹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楷璋即鄭銘益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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