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原告 陳德祥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被告 王義綸
陳春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上訴字第3642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