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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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950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黃家洋 債務人 尤駿豐尤聖銘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19502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博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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