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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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晴曦 、債務人 林豐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杜晴曦、債務人林豐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和平段一小段544地號土地及其上109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