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慶良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卓慶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