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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