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林志宏
林來福 (被繼承人 林陳葉 之繼承人) 林志昌 (被繼承人林陳葉之繼承人)林珍(被繼承人林陳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來福、林志昌、林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陳葉之遺產所得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志宏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零陸拾伍元,及如附件之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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