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交上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上訴人 陳志旭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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