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新竹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7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巫芳瑩┌──────────────────────────────────────────────────┐│附表:股票98年度除字第1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竹期貨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2│新竹期貨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3│新竹期貨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4│新竹期貨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5│新竹期貨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6│新竹期貨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7│新竹期貨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008│新竹期貨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