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26日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38號(偵查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30、3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1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宣告褫奪公權1年部分,參照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不得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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